失控的红星美凯龙: 全屋定制携款跑路案
上午刚开完庭,是我妈一个老朋友的案子,咱给他起个保护隐私的代称,就叫富贵叔吧。
富贵叔女儿的新宅要装修,做父亲的疼孩子,他大包大揽下全部采购任务。做了一辈子土木工程的富贵叔,认准了红星美凯龙,样样都要买大牌,在十几家商铺里陆续买了100多万元的家装用品。
其中一家全屋定制店收了他18万元的定金后,直接撒丫子跑路了,富贵叔又是报警、又是找商场理论无果后,只好把卖家和商场一并告上了法院。
看得我心里拔凉拔凉的---这类案件统一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当然是经全院讨论、决定的统一判法,哪会为你一个案子做改变呢?
今天开庭,果然如此,红星美凯龙的法务已经不知道应诉了多少场同类案件了,提供的答辩状和证据都是一个模板。提示“请至收银台付款”这类照片证据的公证书还是2018年的,这都2025年了,也不更新一下。
苦主们都是奔着红星美凯龙商场的招牌来的呀,结果商场一句话“你没在商场收银台买单,是你自己的责任”就给人推走了。
合着您这不是开商场,而仅仅是做房东呀?
虽然预感到结果不利,但我还是据理力争,努力做好自己该做的事。
总之,这种案子,走民事,执行难;走刑事,合同诈骗罪立案更难。建议大家不要迷信大品牌,不要随便签合同,大额交易需谨慎。
一、当商户“跑路”时,商场是否需要为商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的判决(包括之前的同类案件)之所以倾向于不支持商场担责,通常是基于以下法律逻辑:
1、合同相对性原则:富贵叔的买卖合同是与全屋定制店直接签订的,货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卖家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即富贵叔和卖家。商场并非合同一方。
2、商场法律定位:场地出租方 vs. 联合销售方:红星美凯龙在法庭上极力将自己定义为“商业场地出租方”或“市场经营者”,而非商品的“销售者”或“联合销售方”。它的角色是提供经营场所和管理服务,而非直接卖货。
3、“商场”统一收银”是关键证据:大型卖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通常会设立统一收银台,并明确告知消费者“统一收银、统一开发票”才能享受商场提供的保障和服务(如先行赔付)。如果消费者未遵循此流程,而是应商户要求私下交易,法院通常会认为消费者自愿放弃了商场提供的保障,风险自担。
4、商场已尽“形式提示义务”:红星美凯龙提供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在商场内张贴了“请至收银台付款”提示。尽管这些提示可能陈旧且流于形式,但在法律上,它构成了商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二、难道真像商场法务说的那样,错全在私下交易的消费者?
事实:红星美凯龙在商场内张贴了“统一收银享受权益保障”等提示,富贵叔未到商场统一收银台付款,而是应商户要求,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商户的个人账户或公司账户。
法律上的后果:这个行为被视为自愿放弃了商场提供的保障体系(如先行赔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只约束富贵叔和商户双方。商场借此成功地将自己从法律关系中剥离出去,证明自己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从而不承担连带责任。
2. 未能对大额交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事实:涉案金额高达18万元,属于大额交易。富贵叔在支付如此巨额的定金时,未对交易对象的资质、信誉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例如,查询该代理商的工商信息、口碑、经营状况),也未对“私下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产生足够的警惕。
法律上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为消费者对自身财产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大额交易,消费者轻易接受“私下转账”这种高风险方式,会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的发生,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这绝对不意味着消费者“活该”或主要责任在消费者。上述“过错”分析是基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抗辩逻辑,而非道德评判。
1、信赖利益的错付:消费者的“错”,是错在相信了“红星美凯龙”这个金字招牌所带来的安全感。他们合理地认为,能进入这个大卖场的商户,必然是经过商场严格筛选和监管的。这种信赖是商场通过多年品牌宣传刻意营造的,但出事后却被商场轻易撇清。
2、“潜规则”的陷阱:正如前文中提到的,16家店铺都要求私下付款,这证明该商场存在系统性的管理失职。它默许甚至纵容了一种对商场自身有利的“潜规则”(既能收租金,又能规避抽成和责任),却让消费者在“遵守潜规则”和“获得法律保障”之间被迫做出选择,这是一个极不公平的陷阱。
3、强弱势的对比: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商场是强大的、专业的组织。要求每一个消费者都像法律和金融专家一样,穿透商场的环境暗示,精准识别并规避所有风险,而拥有强大管理能力的商场却无需承担任何监管不力的责任,这显然有失公平。
消费者的“过错”在于轻信了品牌的信誉而忽略了程序上的自我保护。但这背后反映出的核心问题是:大型商场利用其品牌信誉吸引客流,却通过精妙的规则设计(公示+统一收银免责条款)将本应自身承担的监管责任和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消费者。
因此,在法律技术上,消费者因程序瑕疵而败诉;但在商业伦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商场是毫无疑问的“过错方”。
它不能100%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绝不受损,但它是唯一能启动商场售后保障体系、让商场无法推卸责任的"法律开关"。
在统一收银台付款并拿到商场出具的发票或销售凭证,在法律上意味着:
1、与商场建立了合同关系:消费者不再是和商户单独交易,商场从“场地提供者”变成了交易的“共同销售方”或“担保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商户无法承担责任时,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先行赔付”)。这是最强大的法律武器。
2、拿到了“铁证”:盖有商场公章的收据或发票是消费者与商场存在合同关系的铁证。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起诉的对象可以直接是实力雄厚的商场,而不是那个可能随时跑路的个体商户。执行难度天差地别。
3、资金受到一定监管:款项先进入商场的账户,商场再根据结算周期与商户结账。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商户直接收取大量预付款后立刻卷款跑路的风险。
但即使走了统一收银,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仍有边界:
1、商户的履约能力风险:统一收银无法解决商户自身的经营问题。如果商户因为经营不善、产品质量低下、工期拖延等原因无法履约,消费者依然会陷入纠纷。此时,虽然可以找商场索赔,但这个过程仍需投入时间、精力和沟通成本。
2、商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先行赔付”的前提是商场愿意并且有能力赔付。如果商场自身也面临破产,那么即使法律上它该赔,实际执行中也可能困难重重。
3、合同条款本身的风险:如果合同本身存在霸王条款或模糊约定,即便走了统一收银,维权过程也会非常复杂。商场可能会就合同条款本身与消费者扯皮,而不是痛快的赔钱。
总之,挣钱不易,且花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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